金融衍生品是指一种基于基础金融工具的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资产或者指数。金融衍生品主要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一般来说这种合约可以是标准化的也可以是非保准化的,也就是说可以事先约定交易时间、交易方式等,也可以双方自行讨论决定,不用事先约定好交易时间和方式。金融衍生品是对冲资产风险的好方法,不过规避了风险不是说这种风险就不会发生了,而是利用其高杠杆性将巨大风险转移给愿意承担风险的人手中。一般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者有三类:套期保值或对冲者、投机者、套利者。这三者共同维护金融衍生品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
金融衍生品的特点是什么?
1、零和博弈:即合约交易的双方(在标准化合约中由于可以交易是不确定的)盈亏完全负相关,并且净损益为零,因此称"零和"。
2、跨期性:金融衍生工具是交易双方通过对利率、汇率、股价等因素变动的趋势的预测,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按一定的条件进行交易或选择是否交易的合约。无论是哪一种金融衍生工具,都会影响交易者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或未来某时间上的现金流,跨期交易的特点十分突出。这就要求交易的双方对利率、汇率、股价等价格因素的未来变动趋势作出判断,而判断的准确与否直接决定了交易者的交易盈亏。
3、联动性:这里指金融衍生工具的价值与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紧密联系,规则变动。通常,金融衍生工具与基础变量相联系的支付特征有衍生工具合约所规定,其联动关系既可以是简单的线性关系,也可以表达为非线性函数或者分段函数。
4、不确定性或高风险性: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后果取决于交易者对基础工具未来价格的预测和判断的准确程度。基础工具价格的变幻莫测决定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盈亏的不稳定性,这是金融衍生工具具有高风险的重要诱因。
5、高杠杆性:衍生产品的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即交易所需的最低资金只需满足基础资产价值的某个百分比.保证金可以分为初始保证金,维持保证金,并且在交易所交易时采取盯市制度,如果交易过程中的保证金比例低于维持保证金比例,那么将收到追加保证金通知,如果投资者没有及时追加保证金,其将被强行平仓.可见,衍生品交易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
6、契约性: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是对基础工具在未来某种条件下的权利和义务的处理,从法律上理解是合同,是一种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社会信用基础上的经济合同关系。
7、交易对象的虚拟性:金融衍生产品合约交易的对象是对基础金融工具在未来各种条件下处置的权利和义务,如期权的买权或卖权、互换的债务交换义务等,构成所谓“产品”,表现出一定的虚拟性。
8、交易目的的多重性: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通常有套期保值、投机、套利和资产负债管理等四大目的。其交易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所涉及的基础金融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而在于转移与该金融商品相关的价值变化的风险或通过风险投资获取经济利益。